10月19日,“守望: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原属国”分论坛与会嘉宾在杭州国家版本馆参观拍摄展品
流失文物返还是近年来备受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近代以来,战争劫掠、殖民侵占、盗掘走私等原因,让大量承载着原属国历史记忆和文化基因的文化遗产流落他乡。而许多流失文物的返乡之路,走得并不轻松。
第四届良渚论坛期间,“守望: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原属国”分论坛暨“文化财产归还和返还:共识与合作的新形式”亚太地区对话会在杭州召开,为期两天。
分论坛上,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分享了多个文物返还案例。一次文物返还的背后,往往需要大量的调查和多方的协同,从政策架构到外交对话,缺一不可。
国际公约无法溯及,怎么办?
历史上流失海外的文物,常面临国际公约难以适用的尴尬。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是促进流失文物回归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它缺乏对公约生效前流失文物的溯及力,一直是此类追索返还的主要难题之一。
中美关于长沙子弹库战国帛书第二、三卷的返还合作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帛书是目前出土的唯一的战国帛书,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最早的帛书和首个典籍意义上的古书,1942年遭非法盗掘出土,1946年被以欺骗方式带到美国。国家文物局在关注到美国史密森尼学会发布《关于共同管理与道德性返还的价值与原则性声明》后,抓住有利契机,启动子弹库帛书溯源及历史研究、追索返还工作。双方秉持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理念,经多轮磋商达成一致。2025年5月,两卷流失海外79年的帛书安全运抵北京,回归祖国。
今年5月荷兰向印度返还的11世纪朱罗时期铜版文书,同样是《1970年公约》无法溯及的情况。这批一千多年前的铜版文书,在殖民时期流入荷兰,在此前数十年间收藏于荷兰王国的莱顿大学。为此,印度和荷兰开展了十余年的外交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始终以《1970年公约》操作指南的第91条为指导,在殖民时期的文献记录确实无法获得的情况下,鼓励缔约国采用经认可的科学研究和专家评估作为来源的证据;同时,荷兰自身的国内法律框架允许归还殖民时期的文化财产。
“归还文化遗产不仅是让文物回归,也是重拾记忆,重建认同,重获尊严。”印度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使维沙尔·夏尔马说。
不确定该还给谁,怎么查?
不过,流失文物返还并非总能顺利确定归属。有些情况下,甚至不确定文物应当归还给哪个国家。
世界考古学大会前主席、日本九州大学教授沟口孝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许多文物离开原属地后,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和所有权多次易手,“我们必须极其耐心,厘清每一次易手发生在何时、经历了多少次,追到问题的根底——查明文物究竟在哪里生产、哪里出土,又是如何离开原属地的。”
澳大利亚国家美术馆高级策展人布朗温·坎贝尔、柬埔寨文化和艺术部文物司司长霍萨南现场分享了澳大利亚国家美术馆2023年向柬埔寨返还佛教青铜造像的经过。美术馆2011年购入这三件雕塑时并不知道其确切来源。这些9到10世纪的造像与占族文化相关,而占族文化跨越了越南、老挝、柬埔寨等部分地区,仅凭风格来进行鉴定,无法确定造像的原属国。
为此,双方研究团队查阅文献档案、开展实地调查。他们根据线索,找到了多名30余年前的盗掘者,最终还原了文物的出土地点以及多次贩运出境的路线。2023年7月28日,这批造像的所有权在堪培拉正式移交柬埔寨。整个过程得到澳大利亚政府支持,澳方甚至修改国家法律,使符合条件的藏品退出馆藏并归还原属国成为可能。
在论坛上的各个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原属国和持有国的共同努力。
“追索返还流失文物,并不仅仅是文物流失国与文物流入国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本质上体现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即公平正义、道德良知。”上海大学中国海外文物研究中心主任段勇表示,“文物的非法流失,是对这些文物所属族群或所在地区的一种侵害。因此,文物归还原属国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拨乱反正,是保护文物原属地和原属民族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也意味着对过去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发生的不公平行为的一种纠正。这对于我们建立公平正义的文化遗产领域国际交流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饶权在会议主旨演讲中指出:“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原属国,是修复历史创伤,保障原属国人民文化权利的必然要求。在各国命运紧密相连的今天,如何以交流互鉴、互利务实的新型国际合作,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包括亚太在内的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