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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包岳母天价字画应尽快启动追讨程序

        作者: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4-03-07 11:00:45 来源:中国建筑家网

          此前报道:女婿将岳母90幅珍贵字画偷梁换柱


            女婿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2月26日的《“家庭成员”不能说不清道不明》一文已有评述,不再赘述。那么,天价字画能否追回呢?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也叫“物在呼叫主人”。物权成立后,不论标的物辗转到何人手中,权利人均可以追及并行使权利。但有例外:物权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在流经多人之手的过程中,若有人善意取得,则构成对追及权的阻断,不得取回。比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乙又借给丙,丙以合理价格卖给丁。在将手机交付丁之前,乙或丙谁持有手机,甲就可向谁取回。但在手机交给丁后,如果交易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丁就构成善意取得,成为手机的“新主人”,甲就不能取回手机。


            因此,字画能否追回的第一个问题是,从女婿手中买得字画的“书画经营机构”(简称“一手买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从而拥有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按照我国主流学术观点,该条中的动产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两个概念,前者是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寄存物、借用物等,后者是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遗失物、漂流物。后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字画被“调包”并非真权利人即岳母之意,属于后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手买家的书画经营机构显然不能取得字画所有权,岳母可向书画经营机构追回字画。


            问题是,字画现在可能在一手买家手上,也有可能已被再度卖出流入二手三手等后续买家手中。如果在一手买家手上,可直接追讨;如果在后续买家手上,对方又构成善意取得,岳母就不能取回字画。怎么办?


            这就是第二个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有两种方法。该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方法一,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即字画的,失主追回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此为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叫“有偿回复”制度。当然,失主支付费用后有权依据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规定向女婿这位无权处分人追偿。


            上述情形之外,失主追回,不需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叫“无偿回复”制度。这也意味着字画被追回后,受让人只能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向女婿这位无权处分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方法二,失主也可以不选择向受让人追回字画,而选择向女婿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如获得返还或赔偿的,不得再向受让人追回字画,意味着受让人可以保有字画。显然,这并非岳母的真实意愿,因为字画是已去世的丈夫留给她的精神寄托,她希望永远保存。


            无论选择哪种方法,失主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可见,要想追回字画,必须尽快启动追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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